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孝妇冤

汉.刘向《说苑.贵德》:“丞相西平侯于定国者,东海下邳人也。其父号曰于公,为县狱吏决曹掾。决狱平法,未尝有所冤。郡中离(通罹)文法者,于公所决,皆不敢隐情。东海郡中,为于公生立祠命,曰:‘于公祠’。东海有孝妇,无子少寡,养其姑(婆母)甚谨。其姑欲嫁之,终不肯。其姑告邻之人曰:‘孝妇养我甚谨,我哀其无子守寡,日久,我老,累丁壮奈何?’其后母自经死。母女告吏曰:‘孝妇杀我母。’吏捕孝妇,孝妇辞不杀姑。吏欲毒治,孝妇自诬服。具狱以上府。于公以为,养姑十年以孝闻,此不杀姑也,太守不听。数争不能得,于是于公辞疾去吏。太守竟杀孝妇。郡中枯旱三年。后太守至,卜求其故。于公曰:‘孝妇不当死。前太守强杀之,咎当在此。’于是,杀牛祭孝妇家,太守以下自至焉。天立大雨,岁丰熟。郡中以此益敬重于公。于公筑治庐舍,谓匠人曰:‘为我高门。我治狱未尝有所冤,我后世必有封者,令容高盖驷马。’及子,封为西平侯。”此事又见《汉书.于定国传》,晋.干宝《搜神记》第一三九则。

东海孝妇因遭诬告,而被枉断处死,造成冤狱,以至冤情影响天道,使东海郡亢旱三年。后世诗文中用这个典故,常比喻女子遭受冤屈。元.关汉卿《感天动地窦娥冤杂剧》第三折:“〔一煞〕做甚么三年不见甘霖降,也只为东海曾经孝妇冤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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