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徽清吏司员外郎
官名。清朝刑部所属安徽清吏司副长官。简称安徽司员外郎。雍正十二年(1734)设。满、汉各一人,从五品。佐郎中掌司事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,刑部改为法部,遂裁。
官名。清朝刑部所属安徽清吏司副长官。简称安徽司员外郎。雍正十二年(1734)设。满、汉各一人,从五品。佐郎中掌司事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,刑部改为法部,遂裁。
周朝称分封的诸侯国家。《周礼·秋官·大行人》:“以九仪辨诸侯之命,等诸臣之爵,以同邦国之礼,而待其宾客。”
① 宋朝兵部、刑部、工部侍郎统称。② 官名。宋神宗元丰 (1078—1085) 改制后户部置,掌户部右曹之事。官名,汉置,为右曹的副长官,掌评尚书秦事。《汉书·薛宣传》:“宣子况为右曹侍郎。”
官名,也简称“津吏”,汉置,掌守江河渡口。《后汉书·方术列传·段翳》:“尝告守津吏曰:某日当有诸生二人,荷担问翳舍处者,幸为告之。”
宋代三司内部机构,为度支八案之一。掌京朝幕职官俸料、祠祭礼物、诸州驿料。
官名。东魏置。《梁书》卷五六《侯景传》: “侯景又遣其行台左丞王伟、左民郎中王则诣阙献策,求诸元子弟立为魏王,辅以北伐,许之。”职掌同左民郎中。
文书名。最初只作为一般书札。《左传·昭公二十五年》: “右师不敢对,受牒而退。《汉书·路温舒传》:“取泽中蒲,截以为牒。”至唐,始定为官府文书,属上行文之一种。唐制,凡下之上达,其制有六,牒为其一,乃
官名。清末陆军部之职官。宣统二年(1910) 设,以正参领 (正三品) 以次军官充之,共四员。掌参订陆军一切法律章制并本部咨询事件及特交参议各事。
实业部直属机构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掌调查中外商情,促进对外贸易。设局长、副局长为正副长官;中西文秘书各一人,分掌机要文件及长官交办事务。局内分设四处:总务处,掌文书的撰拟与收发、保管,印信的典守,职员成
官名。北魏置。《北史·齐本纪上》:“(魏普泰二年532)四月癸巳,又加授 (高欢) 东道大行台,第一镇人酋长。”一说即“第一领民酋长”。
官名。南朝梁置,武帝天监七年(508)定为武职二十四班中的十七班,与镇兵将军等代旧四中郎将;普通六年(525)定为武职三十四班中的二十七班,与四中郎将并置。陈沿置,拟四品,比秩中二千石。如加为宣惠大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