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西道
官署名。明清都察院所属诸道之一。明洪武十五年 (1382) 置。设监察御史八人。南京都察院亦置,设监察御史二人。在本道外协管左军都督府,在京锦衣、府军右等十二卫,及直隶镇江、太平二府,沈阳中屯各卫,平定、蒲州二千户所等处。清顺治元年 (1644) 沿置。初掌山西道,兼理广东、贵州二道。乾隆十四年 (1749) 设掌印监察御史、监察御史,均满、汉各一人; 属官有笔帖式、经承等。负责稽核山西刑名,稽察兵部、翰林院、六科、中书科、户部仓场衙门等处事务,并与河南道共监文武官月选掣签。
官署名。明清都察院所属诸道之一。明洪武十五年 (1382) 置。设监察御史八人。南京都察院亦置,设监察御史二人。在本道外协管左军都督府,在京锦衣、府军右等十二卫,及直隶镇江、太平二府,沈阳中屯各卫,平定、蒲州二千户所等处。清顺治元年 (1644) 沿置。初掌山西道,兼理广东、贵州二道。乾隆十四年 (1749) 设掌印监察御史、监察御史,均满、汉各一人; 属官有笔帖式、经承等。负责稽核山西刑名,稽察兵部、翰林院、六科、中书科、户部仓场衙门等处事务,并与河南道共监文武官月选掣签。
见“复考所”。官名。宋置,见“复考所”。
官名。南诏官,隶于府,犹唐朝管记。
清制,凡亲王以下、奉恩将军以上缺出,由宗人府选其子嗣内才智、骑射、满语优者数人,无论嫡庶,引见钦定,承袭爵位,称为袭封。
宫廷医官名。北魏置,孝文帝太和十七年 (493)定为九品中,二十三年官品令未载。
官制用语。宋朝对官员的一种处罚。被贬谪官员送指定地区予以管制,称编管。此种处罚重于安置,而稍次于勒停。官员降罚方式之一。宋制,凡官员得罪,削除名籍,其情罪轻者处以“送某州居住”;情罪稍重者称为“安置”
官名。南宋国史院属官,以内侍省官充任,掌国史院杂务。
官名。又称“钦差”、“钦派”。明清对皇帝钦派外出办理重大军国事务官员之通称。明朝之钦差有出征、出使、巡视按察、专办某差之使命,总督、巡抚、经略、总理、巡视、抚治等官员往往冠此称。清朝职任更重,授自特命
官名。辽、金、元宣徽院佐官。辽诸宣徽院皆设,低于宣徽副使。金在左、右宣徽使之下,秩正四品。元世祖至元十五年(1278)置二员,元成宗大德二年(1298)增二员。后定制二员,正二品,为本院副长官,仅低于
学官名,西汉末年王莽置。即讲《诗经》祭酒,位上卿,掌讲授《诗经》。见《汉书·王莽传》。参看“讲书祭酒”条。
即“奚六部秃里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