捕盗司
官署名。金朝置。掌捕盗。设于诸府下。
官署名。金朝置。掌捕盗。设于诸府下。
官名。明朝都察院置,正四品。详见“左佥都御史”。
官署名。唐朝始置,为侍御史治事之所,御史台下属三院之首。初设侍御史四员,后增为六员,掌监察弹劾百官、入閤承诏、受制出使、分管御史台事务,又轮直朝堂,与给事中、中书舍人共同受理词讼,与刑部、大理寺会审重
官署名。元朝置。掌辖区印行钞币事务,为诸路宝钞都提举司之分设机构。世祖至元二十四年(1287),立陕西宝钞提举司。后又在和林、四川、中兴等地设司,均非常设。明洪武七年 (1374)置,隶中书省,掌宝钞
官名。 战国齐、 燕等国置。 掌量器制作。 参见曹锦炎《释战国陶文中的‘’》 (《考古》一九八四年第一期)
官署名。简称山西司。① 明清户部诸司之一。掌理山西省钱粮收支数目。明洪武二十九年(1396)改山西部置。设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等官。分置民科、度支科、金科、仓科等四科治事。兼掌在京镇南等五卫及宣府、山西
选官制度。汉朝皇帝常常将经义及政事方面的问题书之于策,召纳臣民应对,谓之策问,为当时选拔人才常用考试方法之一。
① 官名。西汉于北假(今内蒙河套以北、阴山以南夹山带河地区)置,主该地屯田事宜。②东汉末及三国魏时,作为典农中郎将、典农校尉、典农都尉等管理屯田事务官员的泛称。即农官,掌农事、粮税等。汉代桓宽《盐铁论
官名。十六国西秦乞伏国仁建义元年 (385)置,位在左、右相及左辅之下。后燕慕容熙光始元年(401)“改北燕台为大单于台,置左、右辅,位次尚书”。汉朝右扶风的别称。《史记·酷吏列传·王温舒》:“坐法失
官名。辽朝北面官,宣徽南院官员。在南院宣徽副使下。官名。辽代宣徽南院设此官,为该院副贰长官,协助南院宣徽使共掌南院御前祗应之事。见《辽史·百官志一·宣徽南院》。
官名。金置,属尚厩局,见该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