村息讼会
村自治组织的司法机关。北洋政府时期山西省于民国十一年(公元1922年)实行“村自治”,村自治组织的司法机关为息讼会,其职权为调解、公断命案以外的讼事。设会长一人,公断员五至七人。公断员由村民会议选出,会长由公断员互选。
村自治组织的司法机关。北洋政府时期山西省于民国十一年(公元1922年)实行“村自治”,村自治组织的司法机关为息讼会,其职权为调解、公断命案以外的讼事。设会长一人,公断员五至七人。公断员由村民会议选出,会长由公断员互选。
官名。东汉钩盾令的佐官有苑中丞,《后汉书·百官志》本注:“苑中丞主苑中离宫。”
官名。即吐蕃官钵掣逋,掌国政最高长官。
官名。南朝梁置,陈庆之曾任此职。参见《梁书·武帝纪》。
官名。省称“监军”,参看“监军”条。
官名。即“职方清吏司员外郎”。
官名。元置,为徽政院的副长官。见“徽政院”。
官名。西魏、北周夏官府左武伯中大夫左游击率上士属官,正一命。
官名。宋朝州一级行政长官,以京朝官及閤门祗候以上武臣充任。
官名。宋朝改内酒坊副使置,属东班诸司使,多不领本职,仅为武臣迁转之阶。真宗咸平元年(998)定为同七品,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改从七品。徽宗政和二年(1112)重定武臣阶官名,废。
见“大都宣课提举司”。官署名。见“大都宣课提举司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