狱司
泛指掌刑狱之官。《柴书·朱异传》: “上书言建康宜置狱司,比廷尉。”
泛指掌刑狱之官。《柴书·朱异传》: “上书言建康宜置狱司,比廷尉。”
官名,汉置,为州尹之副,佐州尹治京都地区。见《后汉书·百官志五·州》,参看“州尹”条。
官名。宋徽宗政和二年(1112)置,为礼制局属官,掌讨论宫室、车服、器用、冠婚、丧祭制度沿革。宣和二年(1120)罢。
唐朝翰林学士擢拜将相所出宴饷学士院同僚之资。自昭宗乾宁三年(896)陆扆入相始,为将相者纳二百千,为使相者五百千,为观察使者三百千,为度支使者纳三百千,为盐铁使者纳二百千,为户部尚书者纳一百千。
参见“王国三令”。
官学名。清末仿照京师同文馆设置。(1)同治二年(公元1863年)江苏巡抚李鸿章创立,设于上海,培养通习外国语文人才,又称上海同文馆。学制三年,招收十四岁以下文童入学,学习外国语文及自然科学,毕业后分派
官名。北魏置。《元诠墓志》: “(诠)少袭王爵,加征西大将军,寻拜光爵。又以本官领太子中庶子及皇居从御。“(赵万里《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》图版一六○)。
官名。即太子诸率府所领亲府、勋府、翊府之长官中郎将,唐高宗永徽三年(652)改此名,显庆元年(656)复名中郎将。
官名。北魏置,掌管采伐宫殿营造所需材木。《魏书·裴骏传》: “(孝文帝)迁都洛阳,以(裴)宣为采材副将。”
明清时国子监的内部机构。明制设典籍一人为主官,从九品,管理本监书籍。清制设立汉典籍一人,掌保管书籍版片及“表章经学之宝”与乾隆御笔册。
官名。北魏置。掌尚书省比部曹。《魏书·陈建传》: “比部尚书、平原王陆睿”。参见“比部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