简任公务员任用资格
依照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二年(公元1933年)三月十一日公布的《公务员任用法》的规定,凡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,可任用为简任公务员:一、现任或曾任简任职,经过甄别审查或考绩合格者;二、现任或曾任最高一级荐任职两年以上,经过铨叙合格者;三、曾任政务官一年以上者;四、曾对民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于国民革命十年以上者,五、在学术上有特殊的著作或发明,经审查合格者。
依照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二年(公元1933年)三月十一日公布的《公务员任用法》的规定,凡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,可任用为简任公务员:一、现任或曾任简任职,经过甄别审查或考绩合格者;二、现任或曾任最高一级荐任职两年以上,经过铨叙合格者;三、曾任政务官一年以上者;四、曾对民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于国民革命十年以上者,五、在学术上有特殊的著作或发明,经审查合格者。
官名。东汉献帝建安(196—220)年间曹操置,为僚属掌管司法事务。《三国志·高柔传》:“(曹操) 以(柔)为刺奸令史,处法允当,狱无留滞。”西晋司马孚为太宰后,其府设刺奸曹,有令史。官名,东汉末年曹
①周朝一军主帅别称。《周礼·夏官·序官》:“凡制军,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。王六军,大国三军,次国二军,小国一军。军将皆命卿。”② 官名。统兵武职。(1) 北魏置。《魏书·周观传》: “初为三郎,迁军将。
官名,汉置,边郡置长史一人,俸六百石,掌兵马。西汉边郡有丞和长史,东汉建武十四年罢边郡太守丞,长史领丞职。见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上》,《后汉书·百官志五·州郡》。官名。秦汉之制,郡当边戍者,丞为长史。三
官名,为公主家的值班小官。直,通值。见《汉官》或《后汉书·百官三·宗正》“诸公主……”注。
官名。南朝宋置,为高祖皇太后三卿之一,掌宣训宫禁卫,职比卫尉。见《宋书·王敬弘传》。
满语文臣之通称,即“巴克什”。清太宗天聪五年(1631)七月规定,除特赐称此号者,余皆改称笔帖式。参见“巴克什”。
官署名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属农矿部,依照国民政府公布的《农矿部组织法》规定,职掌如下: 一、矿业之监督保护及奖进事项;二、矿权之特许及撤销事项;三、矿税之核定及征收事项;四、矿业诉愿及争议事项;五、矿务
官名。北宋真宗天禧二年(1018)置为东宫属官,以左右监门副率兼。仁宗即位,遂省。
官名。清代回部设此官,掌总理回务,驻哈密、闢展,为世袭官爵。见《清史稿·职官四·回部各官》。
见“摄官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