蚕官丞
官名,汉置,为蚕官令之副,佐蚕官令掌蚕事祭礼。详“蚕官”条。
官名,汉置,为蚕官令之副,佐蚕官令掌蚕事祭礼。详“蚕官”条。
科举制科之一。宋代设置,属于武类科目,于真宗、仁宗时诏举之。
参见“荫监”。
学官名。见“武学”。
官名。简称“副尉”。清朝八旗步军营之属官,顺治五年(1648)设。雍正四年(1726)增设“步军参尉”。乾隆十九年(1754)改步军副尉为“协尉”,步军参尉为“副尉”。额设满洲十人,蒙古八人,汉军八人
官名。《周礼》天官之属。一说为周朝置。掌进贡丝织品的鉴定、标价、收藏及支出。《周礼·天官》: “典丝,下士二人,府二人,史二人,贾四人,徒十有二人”,“掌丝入而辨其物,以其贾楬之,掌其藏与其出。与待兴
官署名。清代刑部按省分司,各掌其省的刑狱。共十八司:江苏、安徽、浙江、福建、四川、湖广、陕西、河南、江西、山东、山西、广东、广西、云南、贵州、奉天、直隶、督捕清吏司。每司除掌本省(区)刑狱外,兼掌在京
官名。晋朝置,职掌同平西将军,唯资深者得任之,二品。历朝皆不常置。南朝宋二品,梁、陈皆较平西将军进一阶。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(493)定为二品中。参见“平西将军”。
官名。简称“步军统领”,俗称“九门提督”。清朝步军统领衙门之最高长官。额设一人。初设时名“步军统领”,专管八旗步兵,秩正二品。康熙十三年 (1674) 兼提督九门事务。三十年兼管巡捕三营 (南、北、中
河道总督的直辖军队。掌河工调遣,督护及守汛、防险之事。因南北二河河道总督分别由漕运总督与直隶总督兼任,故南北二河的河标分别由漕运总督的漕标与直隶总督的督标兼管。东河河道总督为专任,所属河标,计有本标中
官名。清朝蒙古各盟副长官。清于内、外蒙古及青海蒙古各部实行“盟旗制”,每盟设一人。佐盟长掌理一盟之政事,督同札萨克办理旗下之大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