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席检察官
官名。国民党政府于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各配置检察官,分别执行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所管辖的民刑事案件的检察事务。若只设一名检察官,即无首席之称。在未设法院的地方,由县长兼任检察官的任务。
官名。国民党政府于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各配置检察官,分别执行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所管辖的民刑事案件的检察事务。若只设一名检察官,即无首席之称。在未设法院的地方,由县长兼任检察官的任务。
越礼行为。《礼记·郊特性》: “舞大武,乘大路,诸侯之僭礼也。”
官名。国民党政府教育部置督学八至十六人,各省县教育行政机关亦置,掌视察学务,为北洋政府时期视学的改名。参见“视学”。
官署名。清朝盛京五部之一。掌盛京营缮工程事务。顺治十六年(1659)设。置侍郎一人,总掌部务; 堂主事二人,掌档案文移。下设左、右二司及银库等机构。左司掌办一部分工程并负责征收木税、修造各处船只等事。
官名。清朝职官之一种,即尚未实授之笔帖式。所设机构,亦有额定人数。
官名,又名厩啬夫、厩苑啬夫,秦汉皆置,为县属吏,主马厩,掌养马。参看“啬夫”、“厩啬夫”条。
吏名。南宋临安府置,员一人,掌助理府事。
官名。太平天国后期统军诸王多兼任守卫地方之责,其属官中有左右同检,地位在六部尚书、编修、文正总提、文副总提之下。《忠王李秀成命苏郡四乡百姓举官造册谆谕》中有“业已委令逢天安左同检在此镇抚”之语,可知当
官名。北魏置。出征时持掌旌旗作为军中仪仗。《魏书·韩茂传》: “太宗曾亲征丁零翟猛,茂为中军执幢。时有风,诸军旌旗皆偃仆,茂于马上持幢,初不倾倒。”
官名。唐朝左右卫所领内府勋卫二府次官之一,置一员,正五品上,与左郎将同为本府中郎将副贰。
官署名。清末管理少数民族事务之机构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,改理藩院设。职掌同理藩院。置尚书一人,左、右侍郎各一人,并额外侍郎一人。下设领办处,为合署公务总汇之区,置领办二人,帮办二人,以郎中、员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