黄河水利委员会委员长
官名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为黄河水利委员会的长官。见“黄河水利委员会”。
官名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为黄河水利委员会的长官。见“黄河水利委员会”。
官名。国民党政府时期规定,独立学院设院长一人,综理院务。国立者由教育部聘任,省和直辖市设立者,由省市政府呈请教育部聘任。大学各学院各设院长一人,综理院务,由校长聘任。
官署名。清朝盛京工部右司所属办事机构。顺治十六年(1659)置。掌制造盛京及黑龙江等处所用火药、铅子、火绳等物。光绪三十一年(1905)裁。
官署名。清置,为军机处前身,掌军政机要。见《清史稿·职官一·军机处》。参看“军机处”条。
官名。北宋前期置,为太仆寺长官,以朝官以上充任。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,复以太仆卿为太仆寺长官,遂罢。
官名。唐高宗龙朔二年 (662)改太子左虞候副率置,为太子左清道卫率副贰,置二员,从四品上。中宗神龙元年(705) 复改左虞候副率,玄宗开元(713—741)初又改定为左清道率府次官。北宋太宗至道元年
也称相者,待诏官之一,掌相面。《后汉书·皇后纪》:“相工茅通见后,惊,再拜贺曰:此所谓日角偃月,相之极贵,臣所未尝见也。”《后汉书·光武十王列传·广陵思王荆》:“窃见诸相工言王贵,天子法也……其后荆复
参见“太子备身五职”。
官名。清末内阁法制院副长官。宣统三年(1911)五月设。一人,简任。掌佐院使管理本院事务,院使有事故时代理其职。官名。清末置,为法制院的副长官,见“法制院”。
官名。清朝内务府所属各库之属官。营造司所属木、铁、炭等七库及铁作、漆作、炮作等三作,官房租库,养心殿造办处各库,御茶膳房库,武备院鞍、甲、毡等四库及内火药库等处皆设。隶于库掌、副库掌之下,皆无品级。分
官名。北宋前期置,见“驾部司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