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土司制度
书名。西南少数民族史。1册5章。近人余贻泽撰。内载我国西南四川、云南、甘肃、湖南、广西等省少数民族特有的政治制度——土司制度的起源、沿革、制度、改流等情况。内分“绪论”、“制度”、“沿革与现状”、“改流”等部分。书后附录“明代土司统计”、“清代土司分布图”等及参考书目。为研究土司制度的重要参考资料。有1944年11月正中书局初版本和1947年11月正中书局上海一版本。
书名。西南少数民族史。1册5章。近人余贻泽撰。内载我国西南四川、云南、甘肃、湖南、广西等省少数民族特有的政治制度——土司制度的起源、沿革、制度、改流等情况。内分“绪论”、“制度”、“沿革与现状”、“改流”等部分。书后附录“明代土司统计”、“清代土司分布图”等及参考书目。为研究土司制度的重要参考资料。有1944年11月正中书局初版本和1947年11月正中书局上海一版本。
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。永乐十二年(1414)九月,女真野人首领阿路秃等150人来朝,置卫,与塔速儿河等7卫同时设立。《满洲源流考》将该卫与永乐八年(1410)十二月所设兀列河卫及正统后所设兀力
?—1867清同治年间新疆回民起义军首领。经名“牙库尔”。伊犁人。回族。同治三年(1864)九月,率领伊犁回、维吾尔等族人民起义反清。任回族“苏丹”(意为“王”)。曾与维吾尔“苏丹”肖开特共商,通过锡
亦作都木达洪。蒙古语音译,意为“中等地位者”、“普通人”、“无职务者”。蒙古社会平民阶级中的中等户。一般不担任官职,拥有一定财产,少数拥有家仆。平时是封建领主征用实物的主要对象,战时充当骠骑兵,装兜兵
清外札萨克旗之一。一称新和硕特旗。位于科布多西南。和硕特台吉蒙衮等裔。嘉庆元年(1796)置,辖佐领1。详见“新和硕特部”(2379页)。
西班牙殖民主义者侵占我国台湾时所建据点。1628年,西班牙殖民当局为争夺亚洲商业利益,出兵侵占我国台湾西北部沪尾(淡水)后所构筑,目的是扩大对台湾本岛的侵略活动,因遭附近高山族人的顽强抵抗,西班牙侵略
元明清时期湖广土家族土司。元至正(1341—1368)年间置(一作永乐五年由明玉珍所设宣抚司改置,下辖东流和臈壁峒两蛮夷官司),治今湖北来凤县西南。明洪武四年(1371),安抚使田驴蹄归附,令袭原职。
唐代南诏宣武帝隆舜年号。约882—886年,凡5年。
见“李嗣源”(1043页)。
解放前京族地区的乡村首领,类似村长。负责处理村中一切事务,解决争端,对外交际,筹办“唱哈”节及公益事项,执行祭祀、召集会议,宣读和执行村约等。由村内有名望的老人组成的“嘎古”集团推选能说会道、有办事能
高句骊国官号。一作“褥萨”。为高句骊王国下辖大城的最高长官(据《北史》、《隋书》,高句骊族凡5部,每部设“褥萨”一),比唐都督府之都督。新旧唐书《高丽传》中有“北部傉萨高延寿”、“南部傉萨高惠贞”率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