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善法
旧时西藏地方法律之一。亦称“佛门十善”。源于吐蕃时期,后逐渐成为西藏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法典之蓝本。其内容:不杀生造罪;不偷盗财物;不与他人邪淫;不谎言妄语;不挑拨离间;不恶言咒骂;不散布流言;不仇视害人;不邪见不违因果;不贪欲。佛教徒认为,行“十善法”,能达到“治身”、“治言”和“治心”之目的,即佛教所皈依之“身、语、意”三宝。
旧时西藏地方法律之一。亦称“佛门十善”。源于吐蕃时期,后逐渐成为西藏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法典之蓝本。其内容:不杀生造罪;不偷盗财物;不与他人邪淫;不谎言妄语;不挑拨离间;不恶言咒骂;不散布流言;不仇视害人;不邪见不违因果;不贪欲。佛教徒认为,行“十善法”,能达到“治身”、“治言”和“治心”之目的,即佛教所皈依之“身、语、意”三宝。
古县名。隋开皇五年(585),改沙渠县置,治所即今湖北恩施县。南宋开庆元年(1259),移治于城东倚子山。元至元十三年(1276)还旧治,二十二年(1285)废。土家、苗等族先民居此。
1639—1703清朝将领。满洲正白旗人。武功郡王礼敦曾孙。顺治十二年(1655),由三等侍卫进一等。康熙八年(1669),授兵部督捕侍郎。十年,迁吏部侍郎。十三年(1674),以吴三桂陷湖南,奉命赴
西域古国名。王治天山东部于大谷(今新疆阜康县境)。西汉武帝(前141—前87年在位)时有户300余,口1900余,兵730。国王之下设西且弥侯、左右将、左右骑君各1人。居民“庐帐居,逐水草,颇田作”。
唐时西域于阗王,又作尉迟屋密、尉迟㕎密。姓尉迟氏。原臣于西突厥,贞观六年(632),遣使赴唐献玉带,十三年(639)又遣子入侍。
即“水达达路”(424页)。
明代在苗疆所设的沿边土墙。万历四十三年(1615),辰沅兵备参政蔡复一以苗路崎岖难以周防为由,自贵州铜仁至湖南保靖沿边建筑土墙。墙宽4尺,高9尺,墙外深濠,濠外栽竹签棘刺。迤山亘水380余里,费官银4
见“庙丁”(1498页)。
前燕烈祖景昭帝慕容俊年号。357—360年,凡4年。
敦煌吐蕃藏文书。为伯字1085号卷子,根顿群佩所著《白史》录有此文。令文于龙年发自吐蕃罕卡宫,《白史》考证,罕卡宫似即吐蕃本部的敦塘丹迦宫(即藏文大藏经目录最初编目处)。令文称据沙州百姓呈禀,该地每年
见“元宝炬”(237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