找诗词>历史百科>民族起源>喀尔喀法典

喀尔喀法典

清代喀尔喀蒙古的法令汇编。亦称《喀尔喀吉鲁姆》、《喀尔喀三旗法典》。由喀尔喀王公领主分别制订于康熙四十八年(1709)至乾隆三十五年(1770)。其法律效力自诸法令颁行日起维持到1924年第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入寂为止。据其制定的时间,由19篇法典、法令、判例、解释组成。内容包括各地对呼图克图、汗、官员提供赋役、承担各种义务的规定:对刑事犯罪的惩治;对民事纠纷的处理等。本法典具有许多显著特点:较以往法典、习惯法完整,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,并在执行中根据新的形势不断进行补充和解释;有关喇嘛教的法规特别多,不仅保护喇嘛教的利益,也对喇嘛进行约束;对借贷、贸易、遗嘱等有了明确的规定,以适应经济特别是商业发展的新形势;对刑事犯罪的惩治更加严厉,所罚牲畜高者达300头;执法者判决不公正也受处罚;规定了一套较详细的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;规定诉讼当事人双方亲属、友邻不得充当证人,以企裁判公正。法典有力地维护了佛教上层、王公的利益和封建秩序,故能行使200余年之久。它是研究清代喀尔喀蒙古社会、政治、经济、宗教和法制的重要文献。法典旧抄本保存于恰克图(今蒙古国阿尔丹布拉克)附近伊热郭勒河边的善卓图巴衙门里,严禁一般人阅览抄录。1914年,俄国蒙古学者札穆萨拉诺抄录了一本,送至彼得堡科学院东方博物馆,并与图尔诺夫合作,于1923年发表法典的解说本。此外,戈尔斯通斯基、札穆萨拉诺及梁赞诺夫斯基均有俄译本。符拉基米尔佐夫的《蒙古社会制度史》也大量引用了法典的条款。普契科夫斯基又将俄译本还原为蒙文,题名称《衙门用的喀尔喀吉鲁姆》。旧抄本不分篇章,抄录及翻译者加了篇章及标题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九斿白旗

    又作“九脚白旗”、“九游白旗”、“九斿大旗”、“九足白旄纛”。指有九条飘带的纯白大旗。古代蒙古人崇九尚白,以九为重,以白为吉,故此旗寓高贵吉祥之意。1206年,铁木真于斡难河(今鄂嫩河)源头召集贵族大

  • 宋史夏国传集注

    书名。罗福苌、罗福颐撰,14卷。本书以元脱脱《宋史·夏国传》为基本史料,旁搜别史及有关史书记载西夏史事者约50余种为注,略仿裴注《三国志》例,不厌其详,并记其所从出。罗福苌始撰,稿未及5卷而病逝。其稿

  • 莫彦殊

    唐末五代时南宁州领主之一。南宁州(今贵州惠水南)人。与都云(今贵州都匀)※尹怀昌分据南宁州。原为该部首领。后晋天福八年(943),以所部温那等18州归附楚王※马希范,因无官府,仅立牌于冈阜,略以恩威羁

  • 拔火桩

   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

  • 帕耗

    即“卡宛”(545页)。

  • 东京户部使司

    契丹地方官署名。简称“户部司”。掌管东京道(治所辽阳府,今辽宁省辽阳市老城区)财政。置官有:户部使、知户部司事(又作知户部使事)、户部使判官等。属南面京官。《辽史·百官志》称:“四京随宜设官,为制不一

  • 文康

    清朝大臣、学者。满洲镶红旗人。姓费莫氏。字铁仙。由理藩院郎中出为徽州知府等。道光二十六年(1846),授驻藏办事大臣,因病未赴任。著有《儿女英雄传》、《荣昌县志》22卷,辑《史梅叔诗选》12卷。

  • 孛吉只

    见“耶律重元”(1316页)。

  • 萧辅道

    ?—1252金末元初道士。字公弼,号东瀛子。卫郡(今河南汲县)人。为太一教创始者※萧抱珍之后。在金卫绍王朝,大安二年(1210),主持太一教道门,为四传。入宣宗朝,贞祐二年(1214),奉诏主毫州太清

  • 土尔扈特蒙古东返

    民族迁徙事件。乾隆三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(1771、1、5),居住于额济勒河(今伏尔加河)土尔扈特部人民,因不堪忍受沙皇俄国侵略与压迫,在渥巴锡汗率领下东归祖国。随从东徙者有33361户,168000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