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黑勒威勒
清初科罪之名。满语音译,“判罪”的意思。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,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。天命(1616—1626)中,“定若干两银之罪”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。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哈赤创设,清太宗皇太极相沿。王士祯《池北偶谈》:“顺治中,百官罚俸者,有土黑勒威勒之名;康熙中,尚沿旧制,未久停止”。罚俸有轻有重,轻者一次罚年俸银十分之一,重者则罚俸一年,甚至二年。一说,原义即“定罪”;兵差无年俸可罚,尚应包括“鞭责”等轻判在内。
清初科罪之名。满语音译,“判罪”的意思。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,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。天命(1616—1626)中,“定若干两银之罪”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。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哈赤创设,清太宗皇太极相沿。王士祯《池北偶谈》:“顺治中,百官罚俸者,有土黑勒威勒之名;康熙中,尚沿旧制,未久停止”。罚俸有轻有重,轻者一次罚年俸银十分之一,重者则罚俸一年,甚至二年。一说,原义即“定罪”;兵差无年俸可罚,尚应包括“鞭责”等轻判在内。
书名。元回回人※迺贤撰。凡16卷。为至正五年(1345)北游,自浙江出发,渡淮北上,溯大河而历安徽、山东、河北、河南等地,对所到处之山川、古迹、旧闻遗俗,编辑考订而成的地理学专著。今存3卷为自《永乐大
见“柳条边”(1576页)。
见“藏币”(2567页)。
明代藏区部落名。属洮州卫。在今甘肃临潭县境。成化二十一年(1485)十二月,族人板的肖等来朝,贡氆氇、盔甲等物,赐宴并彩缎、绢、钞等。弘治九年(1496),板的肖复入朝贡方物。后,其首领不断遣人赴京师
见“大潭马”(90页)。
见“四楼”(552页)。
晋代佛教译经师。一称竺法护。先世月氏人。本姓支。世居敦煌郡。8岁出家,事外国沙门竺高座为师,遂改姓竺。天性明敏,操行精苦,笃志好学,博览六经,游心七籍。晋武帝(265—290年在位)时,随师至西域,游
黄帽派喇嘛庙。一称巴伦台庙。位于今新疆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和静县北90里。清光绪十五年(1889,一说二十四年,1898)建。为天山南路旧土尔扈特蒙古总庙。内置经学、医学、密宗三院。解放前有喇嘛300
突厥文碑铭。1891年雅德林采夫在今蒙古国和硕柴达木南80公里翁金河支流附近发现。今碑仍存原地。碑文刻在石碑两面和另一杀人石上,共20行。约建于唐开元二十一年(733,一说二十七年,739),是后突厥
书名。2卷,宋孙巽撰。已佚。本书记西夏“兵屯会要,土地肥硗,井泉涌涸。谷粟窖藏,酋豪姓氏,名位司存,与夫城池之完阙,风俗之所尚”。《宋史·夏国传》所载之追尊皇帝谥号、庙号、陵名亦采自本书。晁公武《郡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