拔火桩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,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,请巫师念咒语,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,并赤手拔出石柱,如手无灼伤,表明清白,当场恢复名誉,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。如手被灼伤,则被确认有罪,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。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,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,请巫师念咒语,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,并赤手拔出石柱,如手无灼伤,表明清白,当场恢复名誉,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。如手被灼伤,则被确认有罪,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。
见“哈真”(1629页)。
1673—1728清公主。满族。爱新觉罗氏。圣祖※玄烨第三女,荣妃马桂氏生。初封和硕荣宪公主。康熙三十年(1691)六月,下嫁蒙古巴林部色布腾孙乌尔滚。四十三年(1704),乌尔滚袭巴林郡王。四十八年
书名。清王崧(字乐山,浪穹即今云南洱源人)辑。集前人纪载滇事之书而成,凡21卷。约成于道光间。有道光十一年(1831)刊本,宣统初重印。1913年云南图书馆重刊此书,后被收入《云南丛书初编》,为史部之
见“泰宁路”(1800页)。
见“孟父房”(1557页)。
见“交钞”(875页)。
?—1196蒙古国建立前塔塔儿部首领。又译蔑古真薛兀勒图。原臣属于金。章宗明昌六年(1195),乘金左丞相夹谷清臣北征合底忻(哈答斤)、山只昆(散只兀)等部得胜回师之机,拦夺金军羊马、辎重,叛金。承安
即“妣吉”(1260页)。
参见“保寺族”(1681页)。
怒族历史上著名民族英雄。传说生于碧江一区九村。生年适怒族第十一代祖先赤赤维时代,大致在十一、二世纪。曾领导怒族群众,联合傈僳、独龙等族人民战败傣族,迫使傣族南迁。使怒族得以在怒江地区生存下来。生前曾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