找诗词>历史百科>民族起源>盟旗制度

盟旗制度

清政府对蒙古族的统治制度。是清政府自天命九年(1624)至乾隆三十六年(1771)近150年中,对先后归附和降服的蒙古各部,按照“建其众”以“分其势”,的统治意图,根据八旗制度组织原则,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,逐步建立和完备起来的一套统治制度。主要措施是将归附的蒙古各部改编为旗,少数就原部编为一旗,多数分编为数旗或十数旗,直隶理藩院,由清政府在旗内蒙古王公中任命※“札萨克”治理者,称※“札萨克旗”,内蒙古、喀尔喀、厄鲁特等地外藩蒙古等旗均属之。此类旗数甚多,内有内札萨克49旗,外札萨克150旗。被降服或在战争中因各种原因已趋于零散的蒙古部众,改编或混编为旗,由中央派遣大臣、都统、将军直辖,设总管领之,称“总管旗”,内属察哈尔旗、归化土默特两翼等属之。旗为军政合一的单位,由旗札萨克在战时动员本旗兵丁参战,平时执掌行政、司法、征税等事务。旗下设佐,置佐领,辖旗丁150人,每4至5佐,设参领1人统率。佐下每10户设1“什长”,为基层单位负责人。此外尚有在僧侣封建主领地内设置的旗与札萨克旗并存,掌本领地内宗教、行政、司法、税收事宜的“喇嘛旗”,清政府在喀尔喀蒙古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等封建领地内共建7个喇嘛旗。盟为旗的会盟组织,合数旗而成,由清政府任命盟内各旗中札萨克1人兼摄盟长,亦有按同部诸旗建盟,以部首领为盟长者。一般每三年会盟一次,在清大臣督查下执行比丁、练兵、检查财务、清理民刑案件等。盟非一级行政机构,盟长主要职责是平时监督各旗札萨克会盟时充当召集人。无权干涉各旗内部事务和擅自发布政令。遇有旗札萨克不能解决的民刑案件,可会同审理。札萨克有不法或叛逆行为,有责任随时告发。盟旗并非独立自主政权机构,须受中央统辖、节制,重大军政事务最高裁决权属中央理藩院,地方性重大事件,须报有关将军、都统、大臣会办。解放后,盟旗制度废除,只保留盟旗称谓,盟相当于专区,旗相当于县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丢糠包

    参见“抛绣球”(1058页)。

  • 那斯黑刻

    赫哲族旧时下服的一种。赫哲语音译,意为“狍皮长裤”。今内蒙古、黑龙江境内的鄂温克、鄂伦春族和赫哲等族过去皆穿狍皮裤,然各族称呼不一,制作也不尽相同。赫哲族多以狍皮制,3张狍皮可缝制1条。一般系男人穿,

  • 马科雷事件

    光绪十年(1884),英印政府派秘书马科雷领兵从锡金闯入后藏岗巴宗所辖之甲岗地方(地近扎什伦布寺),欲与该地方藏官直接谈判通商,被西藏地方当局识破,拒绝。再派马科雷从海道赴北京,以《烟台条约》中规定英

  • 斋萨穆

    ?—1643清初武官。蒙古镶蓝旗人。吴努古秦氏。原系蒙古察哈尔汗之阿济格宰桑。天聪八年(1634),察哈尔汗林丹汗西奔时,率百户来归。崇德元年(1636),授三等甲喇章京世职,兼管牛录章京事。三年(1

  • 释迦如来舍利塔

    见“庆州白塔”(880页)。

  • 白苗

    苗族的一支。名称始见于清代。操苗语川黔滇方言。因穿白衣裙而得名。主要分布在贵州中部、西部及云南等地。在龙里者亦名※东苗,在黎平者亦称白衣苗。详见“苗族”(1335页)。

  • 蓝靛瑶

    旧时对部分瑶族的他称。分布在云南南部和广西西部等部分地区。不同地区各有其自称。因过去经济作物多种蓝靛,并以蓝靛染衣服,故称。

  • 好来宝

    蒙古民间古老说唱艺术形式之一。又作好力宝。蒙古语译音,意为“联韵”。是一种音律和谐、节奏明快的口头文学。最鲜明的形式特征是押头韵(各行诗头一个音节谐韵),有四行一韵,二行一韵,隔行对韵,或交叉换韵等。

  • 彰信可汗

    ? —839唐代回鹘汗国第十二代可汗。��跌氏。※昭礼可汗从子。原称胡特勒(勤)。太和六年(832)从父遇害后,嗣位,遣使告唐。次年,受唐册封为爱登里汨没蜜

  • 四军罗苴子

    见“罗苴子”(1416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