找诗词>历史百科>民族起源>盟旗制度

盟旗制度

清政府对蒙古族的统治制度。是清政府自天命九年(1624)至乾隆三十六年(1771)近150年中,对先后归附和降服的蒙古各部,按照“建其众”以“分其势”,的统治意图,根据八旗制度组织原则,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,逐步建立和完备起来的一套统治制度。主要措施是将归附的蒙古各部改编为旗,少数就原部编为一旗,多数分编为数旗或十数旗,直隶理藩院,由清政府在旗内蒙古王公中任命※“札萨克”治理者,称※“札萨克旗”,内蒙古、喀尔喀、厄鲁特等地外藩蒙古等旗均属之。此类旗数甚多,内有内札萨克49旗,外札萨克150旗。被降服或在战争中因各种原因已趋于零散的蒙古部众,改编或混编为旗,由中央派遣大臣、都统、将军直辖,设总管领之,称“总管旗”,内属察哈尔旗、归化土默特两翼等属之。旗为军政合一的单位,由旗札萨克在战时动员本旗兵丁参战,平时执掌行政、司法、征税等事务。旗下设佐,置佐领,辖旗丁150人,每4至5佐,设参领1人统率。佐下每10户设1“什长”,为基层单位负责人。此外尚有在僧侣封建主领地内设置的旗与札萨克旗并存,掌本领地内宗教、行政、司法、税收事宜的“喇嘛旗”,清政府在喀尔喀蒙古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等封建领地内共建7个喇嘛旗。盟为旗的会盟组织,合数旗而成,由清政府任命盟内各旗中札萨克1人兼摄盟长,亦有按同部诸旗建盟,以部首领为盟长者。一般每三年会盟一次,在清大臣督查下执行比丁、练兵、检查财务、清理民刑案件等。盟非一级行政机构,盟长主要职责是平时监督各旗札萨克会盟时充当召集人。无权干涉各旗内部事务和擅自发布政令。遇有旗札萨克不能解决的民刑案件,可会同审理。札萨克有不法或叛逆行为,有责任随时告发。盟旗并非独立自主政权机构,须受中央统辖、节制,重大军政事务最高裁决权属中央理藩院,地方性重大事件,须报有关将军、都统、大臣会办。解放后,盟旗制度废除,只保留盟旗称谓,盟相当于专区,旗相当于县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戊己校尉城

    见“高昌故城”(1918页)。

  • 集解部

    契丹部落名。为*遥辇氏部落联盟时期之一部落。遥辇氏是继*大贺氏后至契丹开国前最后一个部落联盟,相当于唐开元十八年(730)至后梁开平元年(907)。初期由八部组成,集解部为其一。有人以为,*阻午可汗时

  • 旗档

    ①清代八旗各内外大小机构等所形成的文书档案的总称谓。 ②※旗籍亦称“旗档”,指八旗二十四都统衙门所保存的《比丁册》、《佐领户口册》,是※旗人的丁籍、户籍,属原始档案。由于“丁册”亦言“丁档”,故※开户

  • 忠义夫人

    见“把汉比吉”(1062页)。

  • 北魏敬宗

    见“元子攸”(235页)。

  • 赛冲阿

    ?—1828清朝将领。满洲正黄旗人。赫舍里氏。乾隆五十一年(1786),升前锋参领。五十二年,随将军福康安镇压台湾林爽文领导的农民起义。赐号“斐灵额巴图鲁”。五十九年(1794),擢吉林副都统。嘉庆初

  • 敬亲

    五代宋时甘州回鹘一种有关佛教信仰的习俗。流行于今甘肃河西走廊一带。每逢佛事,必割杀羊只,或酒酣,以手指染羊血涂佛口;或捧佛足而呜,谓之敬亲。

  • 起辇谷

    蒙古国和元朝诸帝葬地。蒙古人又称之为“大禁地”、“大圣地”。自太祖成吉思汗起,历朝诸帝皆葬于此。蒙古俗:无论蒙古帝死于何地,虽远在百日程外,均须运葬遗骸于该地。葬毕,“用万马蹴平,俟草青方解严,则已漫

  • 汪辉祖

    1731—1807清代史学家。浙江萧山人,字焕曾,号龙庄,晚号归庐。乾隆进士,授湖南宁远知县,两度充湖南乡试同考官,两署道州,又兼摄新田县事。内定调善化(旧县名,治今湖南长沙市)时以足疾请告,大吏疑其

  • 乌里雅苏台台站道

    清代西北地区台站道之一。康熙五十四年(1715),设台站保护乌兰固木地区游牧。后被准噶尔军所据。乾隆十九年(1754),清军收复唐努乌梁海地区,建立下述台站;近吉里克、额尔沁、萨木噶勒、阿拉克鄂博、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