边省苗蛮事宜论
有关土司制度之论著。1篇。清蓝鼎元(1680—1733,字玉霖,别字伏庵,号鹿洲,福建漳浦人,汉族)撰。内容首论改土归流之必要,同时披露土司对土民实行“一年四小派、三年一大派”的残酷剥削。为研究西南少数民族土司制度的参考文献。有《鹿洲全集》、《小方壶斋舆地丛钞》本等。
有关土司制度之论著。1篇。清蓝鼎元(1680—1733,字玉霖,别字伏庵,号鹿洲,福建漳浦人,汉族)撰。内容首论改土归流之必要,同时披露土司对土民实行“一年四小派、三年一大派”的残酷剥削。为研究西南少数民族土司制度的参考文献。有《鹿洲全集》、《小方壶斋舆地丛钞》本等。
见“泥和城”(1515页)。
?—1873清代咸丰同治年间云南农民反清起义将领。彝族。云南赵州(今弥渡县)瓦卢村人。南诏※细奴逻后裔。咸丰六年(1856),随※李文学起义,任帅府都司、副将军等职。同治十三年(1878)冬,在定边县
镜缘刻女真文字铜镜。出土情况不详,现藏吉林省博物馆。圆瓣形。直径15厘米,缘厚0.2厘米。镜身轻薄。镜背中心有纽,纽上有系穿。纽周饰缠枝牡丹花纹,呈浅浮雕状。镜缘刻女真字4字,意“宋葛屯猛安”,下为签
653—729唐朝文臣。字行冲。河南洛阳人。先世鲜卑元氏。北魏常山王素连之后。少孤,为外祖司农卿韦机所养。及长,学识通博,尤擅音律及诂训之学。登进士第,累迁通事舍人。睿宗景云(710—711)中,九迁
书名。清末江苏吴兴人张郁文撰。4卷。光绪二十七年(1901)成书。作者以《元史》有关地理记载,殊多谬舛,欲有所订正,乃就所见《蒙古游牧记》、《朔方备乘》、《汉西域图考》诸书与《元史》地理记述之异同,参
中国古代北方部落名。其氏族有准忽儿斤、畏马忽惕。居地邻近弘吉剌、巴儿忽等部,与这些部结有姻亲关系。成吉思汗麾下大将额不干及其子孛栾台,即出自该部。后逐渐融合于蒙古共同体中。
?—581西魏、北周将领。字猛略。鲜卑达奚氏。太傅郑国公※达奚武之子。骁勇善骑射,走及奔马,膂力过人。大统初,任员外散骑常侍,十六年(550),封昌邑县公。累迁抚军将军、银青光禄大夫、车骑常侍。北周明
明代蒙古法规。亦称图们汗大法。由东蒙古察哈尔部大汗※图们(土蛮)主持制订。据※《古代蒙古汗统大黄史》、※《蒙古源流》等记载,万历四年(1576),图们汗召集东蒙古诸万户,制订此大法,颁行于全蒙古,并指
一作郭离。契丹语,意为“沙袋”。※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。《辽史·刑法志》称:辽“穆宗(951—969年在位)时制。其制用熟皮合缝之。”“凡杖五十以上者,以沙袋决之。”“有重罪者,将决以沙袋,先于脽骨之上
蒙古国都城。又译喀拉和林,简称和林。城西有哈剌和林河,因以名城。一说得名于鄂尔浑河发源之哈剌和林山。另说“哈剌”意为“黑”,“和林”即“库伦”,意为“营帐”,即“黑帐”。太祖十五年(1220)始建都于